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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派尔耐仪表有限公司产品保修及售后服务细则


东莞市派尔耐仪表有限公司产品保修及售后服务细则


尊敬的顾客:

    您好!首先感谢您选用东莞市派尔耐仪表有限公司之产品,谨致谢意!

为了便于我们给您提供更满意的服务,同时也更好的保障您的权益。请您认真阅读此条例并妥善保存您的质保文件

    本条款所属内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编写,仅适用于东莞市派尔耐仪表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销售的仪表产品及仪表周边附件产品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购买本公司产品后妥善保好有关产品购买订货票据及其他保修凭证

东莞市派尔耐仪表有限公司产品保修政策是:在正确使用、操作的情况下,如产品确实存在由于产品材料、设计或制造引起的质量问题时,顾客申请保修服务时,请提供相关保修凭证,将设备连同附件一起发送至东莞市派尔耐仪表有限公司进行保修。顾客凭有效购货票据(如订购单,订购合同或出货单等)相关保修凭证按照规定可享受以下保修服务:

保修承诺:

    东莞市派尔耐仪表有限公司秉承"竭尽全力让我们的客户永远满意"的宗旨,为客户提供满意的售后服务。对于本公司生产之产品,我们承诺提供一年免费保修和二年有偿保修。具体条例如下:

1.从产品购买之日起15天内,购货方应完成对产品的验收.在验收期内(15),如产品出现问题,验收不合格的,购货方提供产品验收不合格报告或由第三方出具的检定不合格通知书后,在购方退回不良产品经本公司确认认定非购方责任,本公司负责免费为顾客更换新品,免费内容包括产品的邮寄或货运费用(产品更换在收到购方的退货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非标产品另行协商)

1.1在验收期内产品发现功能性不良或外观不良的情况,本公司将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新品。

1.2在验收期内产品出现由于运输造成的产品不良的,本公司将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新品,但顾客必须在签收货单时在收货单上注明,并对不良产品的包装及不良产品进行拍照取证。

1.3在验收期内出现到货产品规格及型号与订货合同不相符的情况下,本公司将给予更换新品

2.从产品购买之日起完成对产品的验收后,在保修期内(12个月内)如产品出现问题,确认产品不良的,购货方提供产品不合格报告或由第三方出具的检定不合格通知书,经本公司确认后,本公司负责免费更换或维修(,免费内容不包括购方退货产品的邮寄或货运费用及新品邮寄或货运费用(产品更换在收到购方的退货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特殊非标产品另行协商)

2.1在质保期内非人为或不当操作,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功能性不良或产品存在潜在危险,可以通过维修能解决的情况下本公司将给予维修。

2.2在质保期内非人为或不当操作,产品出现功能性不良或产品存在潜在问题,维修不能解决的本公司将给予更换新品。

2.3在质保期内产品符合保修条件,经过三次以上维修仍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本公司将给予更换新品。

2.4在产品保修期内,出现质量责任不清,发生争议的情况时,应由顾客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有效证明非顾客方使用责任时,本公司给予维修或更换。

3.产品购买之日起超出保修范围或保修期限的,提供有偿保修服务(超出设计使用寿命的不予维修)。

4.在包换期内的产品,如因停产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同型号新品的,公司提供不低于原产品的同档次新产品更换。

5.在免费保修期内的产品,如损坏程度严重无法维修或该型号配件已停止供货的,公司提供不低于原产品规格的产品更换。

6.超出免费保修期的产品,如遇损坏程度严重、无配件供应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无法维修的,公司不再提供维修服务。

7.客户更换或维修之产品,享受保修服务的日期仍按原购买之日起计算,超出保修范围或保修期限有偿服务的,自维修发货后享3个月的质保.3个月内出现属同一质量问题的,免费保修。

8.所有被维修替换下来的零件、部件和附件等归东莞市派尔耐仪表有限公司所有;从其它设备上拆除产品的相关费用应由用户承担,即该等费用不属于保修的范畴。

9.东莞市派尔耐仪表有限公司对产品的保修义务,无论本保修条款或其它书面说明可能隐含或表示的默认保修义务,都应当被理解为已经包含在或限于本保修条款所列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10.保修期内,客户按本保修条款享受保修服务是用户因产品缺陷所受损失的唯一补救措施;换言之,东莞市派尔耐仪表有限公司对用户的其它直接或间接损失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11.东莞市派尔耐仪表有限公司之业务人员及其它职工均无权代表东莞市派尔耐仪表有限公司承担超出本保修条款范畴的义务,亦无权放弃东莞市派尔耐仪表有限公司在本保修条款下的任何权力。

12.中国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适用于本保修条款。

13.因客户要求上门提供服务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本公司按照往返里程收取车马费,维修工时另计,维修材料及配件另计。

14.东莞市派尔耐仪表有限公司保留调整有关保修信息、产品功能及规范等的权利,恕不另行通知。

以下情况本公司有权拒绝进行保修:

1.产品外观严重变形,仪表器件裸露的,本公司不提供保修服务;

2.仪表元件缺损的,本公司不提供保修服务;

3.仪表连接螺纹断裂或螺牙缺损的(滑牙) ,本公司不提供保修服务;

4.人为或不当使用造成的产品损坏,本公司不提供保修服务;

5.超过产品保修有效期的,本公司不提供保修服务;

6.产品无维修价值的或维修成本高于购买新品的,本公司不提供保修服务;

7.产品价值低于运输费用的,本公司不提供保修服务;

8.未经授权,擅自拆解产品,对产品维修或改动的,本公司不提供保修服务;

9.曾因错误操作、疏忽使用、意外事故或其它不可以抗力而引起的损坏,不提供保修服务;

10.无有效购买凭证的,本公司不提供保修服务;

11.产品上的LOT码被涂改、删除、或其它损坏的,本公司不提供保修服务;

12.产品上的LOGO被涂改、删除、其它损坏的,本公司不提供保修服务;

13.不按照说明书上的安装示意安装而造成损坏的,本公司不提供保修服务;  

14.故障件返回过程中由于不适当的包装或运输造成产品二次损坏的,本公司不提供保修服务;

15.产品中的附件或赠送配件损坏的(如附送测试用电源适配器,表阀,电缆等),不提供保修服务;

16.产品中的易损件(如电池,垫片等), 本公司不提供保修服务;

注意事项:

产品的返修

1.返修品客户确认后,可寄送至东莞市派尔耐仪表有限公司要求保修服务。

2.返修品要求用产品的包装应尽量采用原包装物,若原包已不存在或已不能够有效保护产品则应采用能够保证产品于运输中不致使产品出现二次损坏的包装。

3.凡超过验收期之返修产品(另有协议的除外),退货费用一律由顾客承担,凡到付运费者,本公司有权拒收 。

产品的退换

1.因顾客选型失误或订货错误的,顾客方提出退货,一律按呆滞品打折处理。

2.因顾客选型失误或订货错误的,顾客方提出换货, 退货打折处理,差价多退少补。

3.因顾客选型失误或订货错误的,顾客方提出退货,如属特殊订做规格本公司有权拒绝。

声明:

1.如有其他有关售后服务之条例、条例与本条例冲突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2.如本条例之内容与国家法规有冲突的,按国家法规执行。

3.本条例之修订、解释权归东莞市派尔耐仪表有限公司所有。

4.本条例之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5.本条例仅适用于东莞市派尔耐仪表有限公司201071日以后的产品 。

东莞市派尔耐仪表有限公司

 2010 7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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